2019年5月1日晚,被告王某无证驾驶被告许某所有的皖MS****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定远县池河镇某水库水泥路与原告刘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刘某受伤,车辆受损。经定远县交警大队认定,刘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双方私下调解未果,刘某将王某告上了法庭。
经法院调查了解,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系许某,为被告王某的好朋友,且车辆没有购买保险。事发前许某知道王某没有驾照,并提出要送王某,但王某一再说明其距离近,自己开过去就可以了,没想车辆开出不到200米就发生了交通事故。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结合案件发生的前因、经过及结果,由于许某的车辆本身未购买交强险,且明知其朋友没有驾驶证,仍将车辆出借给朋友驾驶,导致事故发生,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判决驾驶员王某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8万余元。车主许某在交强险12万元范围内负连带赔偿责任,对超过交强险的法院根据其过错程度酌定判决其对12万元以外的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此案件警示我们借车前须要了解借车人是否拥有有效驾驶证,车辆保险是否齐全,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事故往往就发生在一瞬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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