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程提讯一起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刑事案件 2月28日,天长法院通过远程提讯系统审理一起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刑事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2月22日至3月5日,被告人张某在不同地点,分别向戴某龙、陈某兵、杨某明、周某旭贩卖冰毒共计3.2克。期间,被告人宣某旻在明知张某所卖物品为冰毒的情况下,仍帮其运送,触犯刑法。 ![]()
被告人周某旭、杨某明、唐某全三人均有吸毒史,2018年6月至2019年3月间,曾多次容留对方吸毒。 公诉机关认为,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张某、宣某旻刑事责任,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周某旭、杨某明、唐某全刑事责任。 ![]()
其中被告人杨某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属累犯。被告人张某、杨某明、周某旭、唐某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表示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 庭审中,被告人张某等人当庭认罪认罚,法院将听取辩控双方意见,结合犯罪事实和犯罪证据,择期宣判。 整个提讯过程,图像传输流畅、声音播放清晰,提讯笔录当场生成,并通过OA办公系统发送到远程视频提讯室,由被告人确认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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