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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话题] 典型案例通报,天长有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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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6 08:3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IP属地: 安徽省滁州市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公布第三批非法制售防疫产品和防疫物资典型案例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以来,安徽省市场监管系统不断加大执法力度,强化部门协作,立案查办非法制售口罩等防疫产品、防疫物资类案件1745件,移送公安机关44件,涉案货值1271万元,罚款1564万元。现将第三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合肥市长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陆某非法生产熔喷布案。2020年5月6日,合肥市长丰县市场监管局连续奋战6小时,成功捣毁一非法生产熔喷布窝点。经查,该窝点负责人陆某于2020年4月从山东省临沂市一个小作坊购进3套二手机器设备,从江苏省常州市购进“神华化工聚丙烯”以及“昆仑聚丙烯树脂”两种原材料,租用一破旧厂房,非法生产熔喷布。现场生产环境脏乱,原材料无任何采购凭证、检验报告,成品包装没有任何产品标识,无厂名厂址、合格证,无检验设备,未办理营业执照,也未制定和执行产品标准。执法人员现场查封熔喷布生产设备3套,“三无”熔喷布230千克,原材料聚丙烯4200千克。陆某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熔喷布生产经营的行为,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相关规定。合肥市长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陆某立即停止经营,并给予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芜湖市南陵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张某涉嫌通过微信销售伪劣一次性口罩案。2020年2月11日,南陵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张某涉嫌销售伪劣一次性口罩案进行核查。经查,张某于2020年2月7日-18日共计购进76000只一次性口罩,均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也均未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未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质量状况。截至案发,张某已通过微信将上述76000只一次性口罩销售完,销售金额共计281252元。因涉案货值金额较大,涉嫌犯罪,南陵县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3月18日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4月2日南陵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对张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三:滁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杨某非法生产加工熔喷布案。2020年4月30日晚,滁州市市场监管局在公安部门配合下,连续奋战10小时,成功捣毁一非法生产加工熔喷布窝点。现场查扣三无熔喷布3吨,原材料聚丙烯(包装)1300千克、1000千克(散装),熔喷布生产设备4台(套),案值近200余万元。经查,2020年4月,该窝点负责人杨某从江苏丹阳购进无厂家标识的二手机器设备,并购进“三无”原材料聚丙烯,租用南谯区乌衣镇某公司生产厂房,开始非法生产熔喷布。生产现场无检验设备,未办理营业执照,也未制订产品标准。原材料无任何采购凭证、检验报告,成品没有任何产品标识,无厂名厂址、合格证。执法人员现场查封了生产机器设备,将成品熔喷布及“三无”原料予以异地扣押,并对该窝点生产的成品熔喷布进行抽样,经检测结果为不合格。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查办中。


案例四:宣城市绩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李某等未取得营业执照生产熔喷布案。2020年4月20日,根据群众举报,绩溪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绩溪县工业园区某出租车间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车间内共有三台设备,其中两台设备正在试生产熔喷布(非医用),原材料“昆仑牌聚丙烯树脂”77袋,每袋25千克;“赛科”牌聚丙烯36袋,每袋25千克。已加工好的成品熔喷布28卷,实际称重120千克。经查,当事人李某租赁车间用于生产民用口罩原材料(非医用),至检查时未销售,也未办理营业执照。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生产熔喷布的行为,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规定。鉴于当事人无照经营时间较短,且未销售,属于首次违法,在调查中能积极主动配合,绩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滁州市天长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天长市鑫隆工艺品有限公司生产未标注标识、生产日期和失效日期口罩案。2020年4月3日,天长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天长市鑫隆工艺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生产的口罩成品包装上未按照规定标注标签标识,未标注生产日期和失效日期,现场共查获该类一次性防护口罩65300只。执法人员当即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上述不合规口罩,并停业整改。4月23日,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整改验收合格之后已将上述口罩全部销售完,销售价格为1.5元/只,货值金额为97950元。该公司生产销售口罩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之规定,天长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2938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安庆市桐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桐城市劲松劳保防护用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产品标准口罩案。2020年2月9日,桐城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口罩生产企业抽检计划,对桐城市劲松劳保防护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KN95口罩进行抽样送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该公司2020年2月9日生产上述口罩5000只,除抽样20只外,其它产品至检查时已全部销售完,货值金额19960元,违法所得9960元。该公司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桐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9960元、罚款5988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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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11 17:14 | 只看该作者 IP属地: 安徽省滁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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